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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激光光凝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06 信息来源: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作者: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眼科激光光凝机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眼科激光光凝机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激光作用于生物组织产生热效应,预期用于治疗视网膜病变的眼科激光设备。根据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为16-05-02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产品仅用于通过光热效应作用于眼组织,产生凝固的效果用于治疗视网膜疾病的目的,核心词应为激光光凝机。若产品的作用机理同时包含了光致爆破效应,可命名为激光治疗机。

通常情况下,激光设备的三个特征词应包含脉冲特性、工作物质和技术特征词,特征词中多工作物质可以缺省。产品名称中,核心词应体现激光设备光凝/治疗的特征。特征词通常应包含眼科,如眼科半导体激光光凝机;若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眼科,可不体现,如倍频固体激光治疗机。特征词还应根据光凝机的工作物质,进一步说明产品特点,如倍频Nd:YAG、半导体、倍频Nd:YVO4等。若申报产品可激发产生不同波长的激光,特征词可增加双波长或多波长的描述,如眼科多波长固体激光治疗机。

2.注册单元划分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时需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结合光凝机产品技术点,注册单元划分建议符合以下原则:

1)不同波长的单一波长激光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激光器只产生532nm波长与只产生577nm波长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同一设备若含多个波长,不涉及注册单元划分。

2)结构组成不同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激光主机需要和其他传输部件配合使用的设备,与激光模块和裂隙灯显微镜集成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结构组成

应概述光凝机关键部件并提供结构示意图,一般包括主机、激光应用部件(如眼内光纤/裂隙灯显微镜/裂隙灯适配器/间接检眼镜)、脚踏开关、激光防护眼镜等。还应详述主机内部的结构,明确光凝机、光束传输部件、光束扫描控制部件(如适用)的结构。对于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列表和/或提供图示,说明各型号之间的异同,如:结构组成或配置的差异,不同型号主要功能的差异应当包括适应证及治疗组织位点。

(二)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应明确申报产品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附件1)中各项要求的适用性。对于不适用的要求,应当逐项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对于适用要求,应逐项说明为符合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关于证明各项要求符合性的文件,如果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证明各项要求符合性的文件举例:风险分析报告第6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三)综述资料

1.工作原理

根据产品自身结构特点阐述各关键组件的工作原理。例如,激光发生的原理、光束传输及控制的原理,可根据产品实际研发情况进行描述,明确激光的工作物质和激光放大方式。可结合光凝机结构图和配合不同应用部件的光路图进行说明。如有多个波长,需分别描述各波长的激光发生原理及输出方式。举例见附件2

2.作用机理

应详述产品发生的激光与生物组织相互作用(明确作用的色基)的机理。应当分别描述不同波长、不同激光输出方式(工作模式)下作用于何种靶组织,采用了何种能量参数范围,满足了什么样的临床需求,可治疗什么样的疾病(适应证)。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不同波长的激光应分别描述适用范围/适应证。如:在医疗机构中使用,532nm659nm可用于视网膜光凝;577nm可用于视网膜和脉络膜血管和结构异常的视网膜光凝。视网膜光凝的适应证包括增殖型和严重非增殖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视网膜撕裂和脱离、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等。

禁忌证应说明光凝机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例如,全视网膜光凝的禁忌证包括角膜感染性炎症、严重的葡萄膜炎合并渗出、屈光间质混浊不能看清视网膜等。光凝治疗的禁忌证包括禁忌黄斑拱环内(直径500μm)病灶光凝治疗、近视性脉络膜新生血管的光凝治疗等。

4.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

应提供同品种对比产品(在国、内外已上市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阐述申请注册的产品开发的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研究开发所参照的理由。描述产品有哪些改进,改进的意义是什么,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同时,在对比表中需说明申请注册产品和参照产品在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5.包装说明

提供整机的外包装及内部各组件的包装情况。如产品组成中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附件(如眼内光纤),则提供该附件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

6.明确与其配合使用的装置

光凝机配合不同应用部件,如裂隙灯显微镜适配器、眼内光纤、全视网膜光凝适配器、多点扫描适配器等,应说明其连接方式,提供配合使用装置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型号、注册证书(如有)。

(四)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分析

眼科激光光凝机主要的风险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与使用有关的危害、功能失效及老化有关的危害等,可参考YY/T 0316的条款对每种可能涉及的危害识别评估,形成风险分析管理报告。举例见附件3

2.产品性能研究

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结合产品的作用机理详述性能指标(如功率/能量、脉宽、重复频率等)确定的依据,并提供各激光输出方式(脉冲、脉冲串等)的波形图。研究资料中性能、功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同类产品特点依据产品的临床需求确定,应说明是产品的什么特点,何种临床需求。对于参考同类产品确定的,应提供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如果有不适用的条款,也应将不适用的条款及理由予以说明。对于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如性能参数可参考YY 1289,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应说明申报产品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对于特殊功能,应详细说明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如产品组成中包含透镜,则应明确透镜对申报产品输出中心波长的透过率,并提交支持性资料。

光凝机的关键性能参数应能反映技术特征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至少包括峰值波长、光束发散角(或会聚角)、光斑尺寸、脉冲功率/能量范围、激光输出方式、脉冲特性等;扫描功能(若有)应给出扫描参数,至少包括:扫描图形及排列方式、图形尺寸、光斑尺寸、扫描次数、点个数、点间隙等;若光凝机以脉冲串的方式进行输出,还应给出子脉冲宽度和间隔的设定依据。

还应详述产品调节能量的方式,如调节能量还是调节脉宽或调节功率。若是调节脉宽或功率,提供详细对应数据表(不同能量下的脉宽和功率)。如果能量参数相比已上市的产品做出改进,应详细说明改进是如何实现的。是通过设计改进、关键元器件更换、还是因为生产工艺改进或试验方法更改、软件调节激光输出方式等。

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关注的重点,除了描述能量参数的设置(功率或能量、脉宽、重复频率等),产品调节能量的方式(调脉宽还是调频率),脉冲特征,还应提交激光脉冲形成机制(软件调、开关调、Q开关的光电器件调等),波形实测图、光束质量(光斑均匀性、光斑能量分布图、光斑图形)等研究资料。

3.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可根据GB/T 16886.1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应对产品各结构组成(如:主机、激光应用部件(如眼内光纤/裂隙灯显微镜/裂隙灯适配器/间接检眼镜、激光防护眼镜等)与患者和使用者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应以列表的形式明确各部位材质(包括名称牌号结构式分子式等)。如应用新材料,建议详述其理化性能和生物学特性。如在说明书中明确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患者需使用垫纸等,可不对接触部分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可参考《医用激光光纤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裂隙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眼内激光光纤若开展生物学试验的应考虑评价眼刺激。

4.清洗消毒灭菌工艺研究

光凝机的主机、裂隙灯显微镜、激光防护眼镜、间接检眼镜等若涉及终端用户消毒及灭菌,制造商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及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及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

眼内激光光纤一般应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应明确是生产企业灭菌后交付还是用户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对于采用辐照灭菌的,应当提供最大可接受剂量、灭菌剂量以及剂量分布的研究。如果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有效期及包装研究 

光凝机的主机、裂隙灯显微镜、激光防护眼镜、间接检眼镜等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决于使用过程中部件及元器件的损耗、老化等,应按照声称的使用期限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也可对影响设备使用期限的关键部件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例如设备中不可更换(或更换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能证明上述部件按照所声称的使用期限,经过老化/疲劳试验后,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数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计算得出,但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支持性资料。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无菌包装的眼内激光光纤,可参照YY/T 0681.1YY/T 0681.2YY/T 0681.3YY/T 0681.4的条款提交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不同包装的产品需分别提供。货架有效期的研究资料应当能证明在有效期内光纤的安全有效性。

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声称的储运条件开展包装和环境试验研究,并论述研究设置的合理性。可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论述,例如GB/T14710。应模拟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情形开展研究,证明产品在所声称的储运条件下不会发生性能、功能改变,包装系统具有保护产品的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观察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异常现象,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证明运输和环境测试后产品能够保持其完整性和功能性。

6.软件及网络安全研究

产品结构组成中若包含作为医疗器械组成部分(嵌入式软件和/或独立软件)的软件,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三部分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并明确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

产品若符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的适用情形,应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相应的性能指标。

7.其他安全有效性的研究资料

对于临床医生来讲,在一定条件下,若凝固同一组织的能量恒定,功率提高,手术时间减少,手术效率会提高。由于眼内各组织厚度值较低,尤其是视网膜组织,功率提高也许会伤害视神经细胞,增加视野范围减小、视功能减退的风险;若调整脉宽、脉冲间隔,延长手术时间,会导致热能量累积,增加传导至周边组织的风险,也会影响视野范围、视功能。因此,应当提交量效关系及热损伤的研究资料。

量效关系及热损伤研究应为申报产品临床前的体内外试验(离体及在体的动物试验、台架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至少应评价光凝机在不同波长下的各种工作模式、激光输出方式等对临床使用(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影响,并提交研究报告。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相关的信息,如梯度功率与光凝组织厚度的量效关系。

8.动物试验

8.1决策开展动物试验

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在申报产品的研发早期,设计输入及输出的阶段时,为降低注册申请人研究负担,激光产品的性能评估(光凝效率、热损伤范围)可选择台架试验或离体组织试验。如已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研究或证据时,也可直接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当体外试验不能充分评估光凝机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有效性的风险时,需要开展体内动物试验。通过体内动物试验可以更客观、完整的提供支持光凝机作用于眼内组织的可行性、安全性的证据。

应当对申报产品能量参数的设置、激光与靶组织的作用机理、适用范围及适应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结合已有的研究或证据,开展适当的风险分析评估后,决策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决策时至少应当评估以下几种情形:

8.1.1相比于已上市的产品,选择一种新的激光波长作用于原适用范围中的靶组织(视网膜)。例如:已上市的产品中,激光器波长设置为绿光采用532nm或黄光采用577nm或红光采用659 nm810nm,而申报产品采用一种全新的波长的情况;

8.1.2相比于已上市的产品,选择一种新的激光作用机理作用于原适用范围中的靶组织。例如:申报产品的输出方式是通过软件控制调制出阈值下的脉冲波实现生物刺激效应,而已上市产品采用的是连续波及脉冲波的情况;

8.1.3相比于已上市的产品,选择一种新的能量参数范围作用于原适用范围中的靶组织,如申报产品设置的治疗参数(功率或能量、脉宽、脉冲间隔、光斑大小等)与已上市产品有明显差异,可能引发新的安全性风险的情形。

对于风险评估后决策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的情况,若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动物试验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动物试验可以为临床试验的方案提供依据,预测在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动物试验还可作为临床评价的重要资料。

8.2动物试验类型及目的

应能反映光凝机不同波长下的各种工作模式或激光输出方式与临床应用的量效关系及热损伤情况,应包括验证申报产品不同能量参数对视网膜光凝及周边非治疗区域热扩散情况,且研究结果应能用于评价申报产品的可行性、安全性。

建议详细说明选择试验动物模型的依据。动物数量可按照试验设计需求自行设定。如选择的动物模型对于产品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有效性分析具有局限性,应对研究结果的影响进行详细说明。

动物试验应能观察到产品作用于动物之前、之后不同时间点的组织状态,研究中应选择的观察时间点,应有合理依据。由于动物模型和人体之间组织损伤与愈合应答存在差异以及不同激光产品能量参数设置存在差异性,因此本指导原则推荐用于评估安全性的最终观察时间点仅供参考。

建议考虑对产品不同模式下的能量参数包括功率或能量、光斑大小、脉宽及脉冲间隔(若有)等关键性能参数进行评价,且结果应能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推荐术前、术后对组织状态进行影像学评估,如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或组织病理学评估。

试验研究中,建议尽可能对临床相关的安全性事件进行观察,如视网膜前和视网膜下纤维化/增殖、脉络膜新生血管形成、视网膜水肿、视网膜穿孔等。

动物试验举例详见附件4

9.产品技术要求

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结合激光产品的特点设置条款存在多种型号的,应明确不同型号之间的异同。若含有软件,应明确软件发布版本和软件完整版本号的命名规则。

性能指标中须对激光输出特性参数做出要求,对与光凝机配合使用的各附件分别做出要求,还应给出软件功能、网络安全、环境适应性和安全的要求。激光性能参数可参照YY 1289的适用条款进行要求,若包含图形扫描功能,还应制定:扫描图形、图形尺寸、光斑尺寸、扫描次数、点个数、点间隙等扫描参数;若脉冲串包含子脉冲,还应制定脉冲串宽度、脉冲串间隔、子脉冲宽度、子脉冲间隔等参数。

配合使用的附件可根据申报的适用性做出相应要求,如光纤可参照YY/T 0758,裂隙灯显微镜可参照YY 0065,间接检眼镜可参照YY 0633的要求制定。脚踏开关应符合YY 1057的要求;激光防护镜上应标明防护的波长(或波长范围),可见光透射比≥30%;光密度值≥4

软件功能及网络安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编写。如软件功能包括数据导出功能、视频或图像的记录功能等。网络安全功能给出:数据接口、存储格式和传输协议、用户访问控制程序、软件更新的程序等。

此外,还应注意控制裂隙灯显微镜及目镜处激光辐射保证反射或透射至医生处的能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参照行标合理设置激光器的峰值波长允差范围,应给出各激光输出方式下的波形实测图。

10.检验报告

检验产品典型性:原则上,同一注册单元选择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多、技术指标最高的型号进行性能和电气安全检测。如果检测一个型号不能覆盖其他型号的全部性能功能,则可对其他型号不能覆盖的部分进行差异检测。EMC检测如有典型型号覆盖的应当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技术审评重点关注检测内容是否与产品技术要求一致,应包括所有的产品结构组成。

(五)临床评价资料

光凝机不属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应当依据所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性能参数和预期用途等,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六)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GB9706.1GB7247.1GB9706.20YY0505中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标签的相关要求。说明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型号规格及功能;产品的适用范围及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副作用;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符合ISO15004的相关内容(若适用);设备的基本参数相关内容应与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等其他注册资料一致;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运输、储存条件。适应证应明确具体的术式或疾病,如: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视网膜分支静脉阻塞/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引起的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应当明确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应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警告及注意事项至少包括:使用资质的要求,如只能由经过培训的专业的医务人员操作;电磁兼容方面相关的警告及措施;不应放置在影响本产品运行和性能的位置的警告;应给出清洗、消毒、灭菌的说明;对于一次性使用的附件或部件,应有不可重复使用的警告;对检修人员、销售商及相关人员,应提供说明如何检修产品的调整装置及其工作过程。应提示治疗光束对周边人员造成潜在的能量危害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三、参考文献

[1] Peng Q, Juzeniene A, Chen J Y, et al. Lasers in medicine [J]. Reports on Progress in Physics, 2008, 71(5): 1?28.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 [EB/OL]. https://www. nmpa.gov. cn/ylqx/lqxggtg/ylqxqtgg/20170904150301537.html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EB/OL].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927153130147.html?type=p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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